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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透视

2024-06-02 02: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董凡超

  行政诉讼监督是行政检察工作的基石。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把行政生效裁判等监督工作作为履职发力点,不断强化精准监督,加强精细化审查,夯实监督办案的事实和法律基础,推动实现有力监督、有效监督,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了检察力量。

  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会上,最高检第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对指导性案例进行了解读。

  优化监督方式

  “本批指导性案例生动诠释了检察机关‘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顺应民心、尊重民意、关注民情、致力民生,集中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不仅有暖心检察办案的温度,更有惠民的力度。”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说,最高检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以生效行政裁判监督为主题,聚焦行政检察主责主业,着重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和社会治理难题,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生效行政裁判监督是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当事人经申请再审程序后仍然不服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依职权启动监督,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审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更高期待和要求。

  张相军表示,从本批指导性案例中可以看到,检察机关在履职办案过程中强化系统观念,通过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方式进行精细审查,在确定客观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监督意见。优化行政检察监督方式,践行穿透式监督理念,将促进公正司法和推进依法行政有机结合,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贯穿办案始终,促进案结事了。

  持续跟踪问效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张步洪表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诉讼监督,要对没有进入法院实体审理的“程序空转”案件给予充分关注。在办案中,注意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入剖析实质性、根源性问题,持续跟踪问效。案件“抗”出去,还要再盯一程,确保办案结果符合公平正义,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李某诉湖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诉讼监督案中,通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接续抗诉,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的,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确立在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不应由劳动者承担的举证规则。在支某兰诉山东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诉讼监督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诉讼监督,纠正错误的生效行政裁定,依法维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后,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权利。

  统一法律适用

  张相军表示,检察机关坚持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有机结合,以更高层次的诉源治理推动更高水平社会治理。在赵某诉内蒙古自治区某旗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付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诉讼监督案中,检察机关深入解读政策意义,通过再审检察建议提升办案效率,把个案公正“治标”和类案监督“治本”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挂任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副厅长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郑雅方表示,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再审裁判跟进监督,具有多层次的重要意义:一是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通过跟进监督,纠正错误判决,提升司法公信力,既落实了精准监督和能动履职的理念,也增强了检察监督的刚性。二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从根源上做到实现当事人救济,规范国家机关行权用权,围绕“政之所向、民之所盼、法之所行”,让人民认同,让社会放心。三是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李某诉湖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诉讼监督案对统一该类案件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具有纠偏、引领价值。

  本报北京5月2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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